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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0927号  浏览:4104

外院【XSWYH-201903/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我院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海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强化学术民主,决策规范、组织科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学术评价与学术推进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与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与发展,推动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席1名,原则上在具有正高职称的院长、学科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三个职位人员当中由全体学术委员投票产生,秘书1人,由学术委员会中年纪最小或者资历最浅的委员兼任,无法确定的时候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指定。

 

第五条 组成人员分为职务型委员与遴选入列委员,因为需要掌握专业与学科发展规划的职务型委员包括院长或者副院长(主持工作)、教学副院长、学科负责人、各学科方向负责人、我院这样的职位总共是6个,遴选入列的委员为7个。这种安排既保障了学院发展规划者的信息获取渠道,也兼顾了广大教师当家作主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安排。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专门事务分委会和全体委员会组成,下列事务因为特殊门槛要求,需要由相关人士召集7人以上组成专门事务分委会进行表决,专门事务分委会包括:

1. 学术伦理与学术道德分委会:院长担任召集人,参加者没有被约谈的记录,没有学术争议;涉及学术伦理鉴定还要求至少一半参会人员具有与表决对象相关的专业知识;

2. 研究生事务分委会:学科带头人担任召集人,参加者必须为硕士生导师,人员不足由主席从外单位聘请;

3. 教师职称评定分委会:学科带头人担任召集人,参加者必须为教授,人员不足由主席从外单位聘请;

4. 分委会召集人必须确认现有委员中具有特定资格或者资质的人均已纳入依然凑不够七人的情况下才能邀请外部人员参加,否则分委会的表决无效无效。


第三章任职条件与产生办法:

 

第七条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教授职称,热衷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荐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符合条件的老师可以自行报名,也可以推荐他人。每位老师推荐人数不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超过遴选委员数50%,也就是候选人数达到11名,即为有效,由全体教师依据选举程序确定遴选入列的委员,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如果候选人不足11名,则在全体博士与副教授当中海选产生。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职务型学术委员会委员离开特定职位之日起即丧失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新的相应职位任职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或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席、学科负责人、主要专业负责人组建临时工作小组,制定遴选程序,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权限与义务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 对学院各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3. 就学术事务向学院各级负责人提出质询的权利;

4. 对各级学科负责人就学术事务,学科经费、学位点经费实施监督的权利;

5. 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委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校学术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 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职;

3. 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4. 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5. 向院学术委员会及学院提供有价值的学术信息;

6.不泄露未正式发布的会议决定及讨论过程;

7. 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工作范围

第十五条  涉及学科、专业的规划与调整;

第十六条  涉及研究机构与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第十七条  涉及成果评价、人才评价的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涉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涉及人才引进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  涉及学术争议与学术道德规范的鉴定;

第二十条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学院提供一份目录,列出需要表决才能决定并实施的表决事项。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为召集人。学术委员会委员2/3以上出席率有效,全体委员会的会议决定方才有效。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简单多数即过半即可;重大事项需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定义包括涉及全院的专业或学科发展的规划与修订,教师成果的评奖、认定与排序,教师聘任等所有相关事项,以及根据情况列入增修条文的各类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实行不记名书面投票,以举手或者口头方式表决无效。但为了与时俱进,在不用分步展示且只需要委员会成员表达赞成还是反对的一般议题表决中,如果具有可操作性,可通过即时通讯软件或者是视讯会议的方式进行表决,但需要保留证据并随公示正文一起在校园网呈现。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表决前需要统一表决标准。同样的事项每年每次需要统一标准,三年内不得随意更改。正式表决现场,一般不得开放讨论。在不涉及本人与直系亲属利益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标准细化问题展开讨论,但不得表现出倾向性;

 

第二十八条  当表决涉及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的时候,本人必须回避。同时也要讨论充分,杜绝一窝蜂式的投票;

 

第二十九条  采用何种形式投票,以及标准的细则化,如果存在争议,或者悬而未决,由学术委员会主席一锤定音。

 

第三十条  通常情况下,表决采用不记名背靠背的投票方式,但涉及学院学科或者专业发展的时候,由学术委员会主席、学科负责人或者专业负责人提议,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将特定候选人单列,但单列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不得影响整体的公平原则。

 

第三十一条  所有学术委员会表决的事项都必须通过学院网站进行正式公示,公示期至少四天,否则视为违规,相关老师可以向学院纪委书记、党政联席会议甚至学校相关部分投诉;

 

第七章问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当教师对学术委员会的投票结果持异议可分为如下情况:

  1. 匿名投诉或者没有任何证据的投诉不予受理;

  2. 个别或者部分老师的投诉,学术委员会主席应启动学术伦理与学术道德分委会进行讨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全体委员,取得一致意见后告知投诉者并在校园网进行公开答复;

  3. 超过十人以上的联署,学术委员会应该启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答复联署者并进行公开答复;

 

第三十三条  特定委员(包括主席)在一年中被投诉超过三次,并且经学术委员会调查无法还原其清白,同时委员个人也无法自证清白,则启动停权机制,对涉事委员实行停权处置,直到其能够被证明清白;

 

第三十四条  在单次表决中,如果超过半数的委员被投诉或者被联署质疑,则该届学术委员会自动解散,由秘书联络行政院长、学科负责人以及专业负责人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启动下一届学术委员会的遴选。

 

第三十五条  因学术相关事务被处分,被停权或者对一届学术委员会解散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术委员的遴选,如已入列则启动停权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投诉信箱,学术委员会秘书每周开箱一次,将投诉或者提案原件提交给学术委员会主席,并将影印件传送给学科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并由上述三个职位的人员决议是否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分委会或全体会议来对事件进行处置。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连续缺席3次及以上的;

4. 学术委员会认定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6. 职位型学术委员离开所在职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讲师一个任期职称无变化,副教授连续两个任期职称无变化,教授连续两个任期没有任何科研成果,不得连任,并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三年必须大修一次,但其修订须由学术委员会主席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条  五年中间产生的增修条文如果没有被否决,在三年后的修订中进入正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93-20223月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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